校内新闻

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2013-04-03

 

       

                                                                               

华电校教201112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了表彰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同时激励、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上,为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学校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教学名师  评选  办法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527印发

共印6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表彰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深受广大师生爱戴的优秀教师,学校决定设立“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奖”,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教学名师奖是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终身成就奖,用以表彰对学校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通过奖励表彰教学名师,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心,引导和培育出一批高水平优秀教师,这对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现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评选教学名师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的思想,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乐于奉献的教师队伍。

二、奖励范围

受聘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尤其是坚持讲授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师。

教学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五名。

三、入围条件

1.师德师风高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富有创新协作精神。

2.热爱教学工作。长期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每年至少单独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形成学校该领域教学的历史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3.教学效果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教育思想先进,注重学思结合、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思维,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起到示范作用;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学生评价优秀。

4.教改成效显著。注重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重大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如精品课程、精品/规划教材、教学成果奖等);发表过高质量的教研论文或出版具一定影响的教改专著。

5.科研与学术水平高。主持或承担多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多;出版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学术造诣深厚,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特殊学科和基础课的教师酌情考虑。

四、评选组织和程序

1.设立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委员会,委员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1)负责评审教学名师奖;

2)研究决定教学名师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评选程序

1)院系推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党政联席会议择优推荐,填写推荐理由。推荐理由主要是指被推荐教师在人才培养某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取得重大教研教改成就、编写高水平教材、教学效果突出等。

2)学校审核,并对满足入围条件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3)公众推举。个人和集体(各级各类组织,比如教研室,党支部,机关部处;学生班级,团支部;项目组,课程组等)从入围教师中推选出认为合适的教师,填写推举理由。

4)评委会评审。根据院系推荐和公众推举的情况,经评议和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

5)组织教学展示观摩课,由评委会委员和学生共同评分,确定教学名师人选。

6)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学校发文公布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表彰奖励

1.授予“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奖”证书和奖杯;

2.给予“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华北电力大学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在学校岗位聘任中同等条件优先聘任。

六、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